目前社会环境下,有一些人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,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、伪造签名等不诚信行为,意图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的方式,获得双倍工资、经济赔偿金等,被称为职场上的
”碰瓷行为“。
职业碰瓷者肯定是有于不劳而获的想法,利用一些企业的可乘之机来非法逐利。现实生活中,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权益制度倾向于保护劳动者,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,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,另外目前劳动仲裁的成本很低,几乎可以忽略不计,一般是
10元钱,这时候再加上司法机关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,诱发了”职业碰瓷”者纷纷效仿,在社会上形成了灰色利益链。
“职业碰瓷”行为既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,又扰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谐的劳动关系,更是对司法资源和劳动仲裁的浪费,破坏市场环境。近日,康某“职业碰瓷”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,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,依法驳回“碰瓷者”的诉讼请求,并罚款5万。“碰瓷者”提起的仲裁或诉讼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,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训诫、罚款或失信惩戒等惩罚,平等的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律师提醒: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管理用工制度,防止企业执行劳动法时存在侥幸心里,打
“擦边球”,致使“碰瓷者”有机可乘,只有企业规范用工,才能对“碰瓷者”的不诚信行为标本兼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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